物權法學習心得體會作文
精選範文1.58W
從XX年7月版本《物權法》(草案)到XX年3月正式公佈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(以下分別簡稱“草案”和《物權法》)之間的審議演變過程中,許多條款有了很大的變動。通過觀察、研判這些變動痕跡,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。非常值得我們學習、分析、研究。
通過觀察“草案”和《物權法》中第六章內容之變動,發現了許多值得關注之處。在此提出來談談個人的認識和體會,供大家參考。
1.“草案”中使用了“業主會議”和《物權法》中使用了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”名詞,二者對同一個“主體”所使用的名稱不相同。《物權法》使用後者更貼近實踐。
2.“草案”中第八十七條“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、申請仲裁…”內容,被《物權法》刪除了。《物權法》第八十三條保留了“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”。《物權法》的這一修改,取消了“草案”中“業主會議”(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)維權的訴訟主體資格。這種維權的訴訟主體資格只保留給了業主。
3.《物權法》較“草案”相比,在第七十八條中增加了“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,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”這一新的內容。這表明: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”可以作為被侵權業主維權訴訟的被告當事人。增加了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”的法律責任。
4.《物權法》較“草案”相比,在第八十三條中增加了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”的責任和義務。第八十三條中所列舉的“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”,將由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負責“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、消除危險、排除妨害、賠償損失”。在這之前,上述職責是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。今後這一職責將由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承擔。其重擔不輕。
5.《物權法》較“草案”相比,在第七十四條中修正了“草案”中第七十六條的某些規定,明確“建築區劃內,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的歸屬,由當事人通過出售、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”。為今後解決這一類爭執,提供了法律依據。
年3月27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,在解讀物權法時稱:對車位、車庫的歸屬問題,物權法是不溯及既往的。
因此《物權法》不具有“溯及力”(法律的溯及力,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)。也就是説,《物權法》施行之前的類似問題,應當按照當時的規定或者約定處理。
《物權法》施行時,雖然還需要“實施細則”、“司法解釋”等配套法規的配合,但是《物權法》作為國家的大法,其立法精神,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確了。為今後配套法規的出台,提供了大法的依據。
綜上所述,《物權法》施行後,“業主委員會”少了以往的權力,多了實實在在的義務和責任。今後其開展工作試圖“有權無責”不受制約的狀況將會有所改善。那些被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”侵權的業主有了可以獲得法律支持的訴訟道路可走。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“委員”們,今後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。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,再來辯解“三顆偽造印章”和“運動員兼裁判員”等問題,就不可能像糊弄業主們那麼方便了
通過觀察“草案”和《物權法》中第六章內容之變動,發現了許多值得關注之處。在此提出來談談個人的認識和體會,供大家參考。
1.“草案”中使用了“業主會議”和《物權法》中使用了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”名詞,二者對同一個“主體”所使用的名稱不相同。《物權法》使用後者更貼近實踐。
2.“草案”中第八十七條“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、申請仲裁…”內容,被《物權法》刪除了。《物權法》第八十三條保留了“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”。《物權法》的這一修改,取消了“草案”中“業主會議”(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)維權的訴訟主體資格。這種維權的訴訟主體資格只保留給了業主。
3.《物權法》較“草案”相比,在第七十八條中增加了“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,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”這一新的內容。這表明: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”可以作為被侵權業主維權訴訟的被告當事人。增加了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”的法律責任。
4.《物權法》較“草案”相比,在第八十三條中增加了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”的責任和義務。第八十三條中所列舉的“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”,將由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負責“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、消除危險、排除妨害、賠償損失”。在這之前,上述職責是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。今後這一職責將由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承擔。其重擔不輕。
5.《物權法》較“草案”相比,在第七十四條中修正了“草案”中第七十六條的某些規定,明確“建築區劃內,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、車庫的歸屬,由當事人通過出售、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”。為今後解決這一類爭執,提供了法律依據。
年3月27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,在解讀物權法時稱:對車位、車庫的歸屬問題,物權法是不溯及既往的。
因此《物權法》不具有“溯及力”(法律的溯及力,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)。也就是説,《物權法》施行之前的類似問題,應當按照當時的規定或者約定處理。
《物權法》施行時,雖然還需要“實施細則”、“司法解釋”等配套法規的配合,但是《物權法》作為國家的大法,其立法精神,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確了。為今後配套法規的出台,提供了大法的依據。
綜上所述,《物權法》施行後,“業主委員會”少了以往的權力,多了實實在在的義務和責任。今後其開展工作試圖“有權無責”不受制約的狀況將會有所改善。那些被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”侵權的業主有了可以獲得法律支持的訴訟道路可走。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“委員”們,今後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。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,再來辯解“三顆偽造印章”和“運動員兼裁判員”等問題,就不可能像糊弄業主們那麼方便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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